父亲身故,母亲和祖父母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争吵不休,抚养权到底该归谁?孩子该跟谁生活?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依法认定父亲身故,未成年人子女应由母亲抚养。
【基本案情】2017年2月7日覃某与廖某敏登记结婚,2018年1月15日生育儿子廖某希。黎某、廖某信是廖某敏的父母,是廖某希的祖父母,现廖某希的户籍登记在黎某、廖某信处,并跟随黎某、廖某信生活。2019年5月31日,廖某敏因意外事故身亡,2019年7月起,覃某多次要求将儿子廖某希带回三江侗族自治县抚养,但遭到黎某、廖某信的拒绝,不让覃某带廖某希回三江侗族自治县抚养。为此,覃某于2023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廖某希的抚养权归覃某并随覃某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成年人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廖某希在其父亲廖某敏去世后,覃某作为母亲对其有法定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而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行使抚养权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在本案中,黎某、廖某信经历了丧子之痛,在一定程度上孙子可以作为其对儿子感情的寄托和延续,加上其在照顾孙子的过程中,双方已有深厚的祖孙情谊,有抚养廖某希的强烈意愿,虽情有可原,但也应当尊重覃某作为母亲抚养孩子的意愿,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覃某无力抚养孩子,故对于覃某要求抚养廖某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黎某、廖某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廖某希交由原告覃某抚养,随原告覃某生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母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而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行使抚养权是有条件的,即孙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已故丈夫的妻子因其作为儿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相较于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的祖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本案中,二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没有监护能力,应由二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认定原告具有监护能力,抚养权应由原告即已故丈夫的妻子享有,即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应由其母亲享有。
在司法实践中,如祖父母有证据证明父亲已身故的未成年人的母亲没有监护能力、抚养能力,如收入状况不佳、身体条件不佳、精神状态不佳等情形,并证明其自身有负担能力,同一顺序的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放弃或无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则其孙子的抚养权应由其获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