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伙投资项目,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及时回流资金及收益,为了降低风险,合伙人协商把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并签订相关协议,这种行为是否获法律支持?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欠款及其产生的利息。
【案情】陈某与黄某合伙承运钦州港防城港码头高钙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9日,双方分两次签订《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了总投资额、个人出资金额及利润分配,并约定黄某必须保证陈某的出资本金,如因采购公司拖欠或逃避等原因与陈某无关,黄某要如数归还陈某资款本金。随后,陈某分七次向黄某共转款143700元。双方于2023年7月20日进行核对结算,黄某尚欠陈某投资本金195000元,利润76791元。双方经协商把投资本金以及利润共计271791元转为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黄某承诺分三期归还欠款给陈某,每期归还90597元,利息自2023年7月20日开始计算,每月为2%。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剩余本金利息。任一期没有按期归还本息的,陈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本息向陈某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之后,黄某没有按期归还欠款,陈某于2023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偿还欠款271791元及利息。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并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本案中,陈某与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借贷关系,是对双方合伙经营的核对结算,是在双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黄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归还欠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欠款数额认定问题,在庭审中经双方核对,陈某的投资本金数实为143700元,利润为128091元,合计271791元。黄某欠陈某的投资本金及利润数额为271791元,双方予以确认。对于利息计算问题,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自2023年7月20日开始计算,每月为2%。陈某现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13.8%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超过约定月利率2%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浦北县法院作出判决,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271791元及利息给陈某。
【说法】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资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将投资款项变更为借款。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判断此种情况能否获得支持,要了解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向公司出资?是否登记为股东身份?由于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若是股东投资公司,在其履行出资义务后,该投资款就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不能随意将出资拿回来,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但股东可以按照一定程序选择转让股权或公司股权回购等退出公司。
第二,如果是向股东或其他个人投资,投资款也只是转给股东或其他个人,没有办理一定手续登记为股东,双方可以协商将投资款转为该个人的借款或欠款,此时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投资人与该个人之间,可以视为双方就此前的投资达成新的借贷合意,主张借款一般也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合伙投资款进行核对结算,经协商后将原告一方的投资款转为借款,签订《借款合同》,确认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数及还款期限,系原被告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黄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欠款引发本案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本案已到期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