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老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自古以来就拥有着铁的道理。可是在现如今的社会中,发生了质的改变,都仗着你的信任,借了钱之后,都肆无忌惮的赖着不还,最后朋友、亲人都没得做。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成功和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黄某某与林某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6月,黄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林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2023年8月底一次性还清,并于当日立下《借条》给林某某保存,《借款》注明借到林某某5万元,利息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林某某多次催讨,黄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诿还款,2023年9月林某某将黄某某起诉至浦北县人民法院,要求黄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林某某实际只向黄某某出借借款4万元,1万元作为利息直接抵扣,即传说中的“砍头息”,最后法院判决黄某某偿还4万元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说法: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砍头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量存在,但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