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浦北县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势头,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6月26日上午,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并集中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八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的刑罚。
李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1月30日凌晨,朱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价值300元的毒品“K粉”,双方约定在浦北县福旺镇六合村委会一路口附近进行交易。随后二人先后来到约定地点、李某某交给朱某某1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K粉”,朱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300元给李某某。
2023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及高某、颜某某、李小某聚集在浦北县福旺镇六合村委会某空地处,李某某、高某、颜某某、李小某商量一起向李某购买毒品“K粉”吸食。颜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高某共计150元,之后由高某支付300元现金给李某,李某从其电动车储物箱中拿出1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K粉”交给高某等人,并与他们一起在高某所驾驶的汽车上吸食完此包“K粉”,后李某骑车离开现场。之后,朱某某在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价值300元“K粉”,双方同样约定在六合村委会一路口附近进行交易。李某某当时没有“K粉”,故而联系李某,欲先向李某购买“K粉”,再转手给朱某某,并让李某也前往六合小学进行交易。接着,李某某、高某、颜某某、李小某一起开车去到某小学附近,李某某下车与李某进行交易,李某从其电动车储物箱中拿出1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K粉”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拿到“K粉”后,从中取出一小部分用1元纸币包装好放在身上用于自己吸食,后坐上朱某某开来的汽车副驾室,交给其上述1小包剩余的“K粉”并放置在车辆的中控台上,朱某某发送两次微信红包共计300元给李某某。随后,公安机关来到,当场抓获李某某、李某、高某、朱某某、颜某某、李小某,从李某某处查获用1元纸币包装的“K粉”,从李某的电动车储物箱内查获5小包“K粉”、11颗药丸以及其收取高某的300元现金。经鉴定,从上述被查获的7小包“K粉”中均未检出氯胺酮、氟胺酮成分,从11颗药丸中均检出尼西美泮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中李某供述高某等人、李某某先后向其购买的“K粉”与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的5小包“K粉”是属于其向绰号为灵山四的男子购买的同一批“K粉”。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陆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2月7日21时许,吸毒人员韦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陆某某欲购买“神仙水”,并答应陆某某可以免费和其一起吸食。陆某某便联系灵山县绰号“肥仔”的男子,确定可以每包300元的价格购买到“神仙水”,后韦某某驾驶小轿车搭载陆某某到灵山县六峰山附近的路边,将2000元现金交给陆某某,陆某某独自下车后用该2000元向“肥仔”购买了7包“神仙水”,用其自身携带的800元向“肥仔”购买了10粒“Y仔”、1包“K粉”,随后返回车上将其中6包“神仙水”交给韦某某。两人即驾车返回浦北县乐民镇,途中陆某某从韦某某处免费获得一包“神仙水”冲饮料吸食。2023年2月8日凌晨,陆某某与韦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陆某某处扣押了疑似毒品“神仙水”1包、疑似毒品“Y仔”10粒(净重1.909克)、疑似毒品“K粉”1包(净重0.716克);从韦某某处扣押了疑似毒品“神仙水”5包。扣押的六包疑似毒品“神仙水”净重共计6.306克。经鉴定,从扣押的1 包疑似毒品“K粉”中检测出氟胺酮成分;从扣押的6包疑似毒品“神仙水”及10粒疑似毒品“Y仔”中均检测出尼美西泮成分。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吸食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直以来,浦北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始终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浦北法院对毒品犯罪严打严防、高压威慑的决心,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建设和谐稳定平安浦北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