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姜某利用网络线路安装员的身份,在安装、调试监控摄像头过程中,操作客户手机盗取钱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姜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
2022年10月26日,被告人姜某受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指派,到浦北县被害人张某家中安装网络线路。被告人姜某利用在安装、调试监控摄像头时用张某手机操作绑定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身份证号码及邮政银行卡账号,遂在自己手机微信输入张某银行卡账号,输入张某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后,成功绑定张某的银行卡。2022年11月7日,被告人姜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盗刷张某上述银行卡账号21次,共计9000元。2022年11月30日,被告人姜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姜某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前后罪为同种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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