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然而,浦北两男子林某盛和谢某旭在两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偷鸡摸狗不干正事,妄图不劳而获,重操盗窃“旧业”再犯案,盯上养鸡场,组团家禽,最终落入法网“三进”班房。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谢某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东风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盛、谢某旭“盗瘾”上头,心生歹念,盯上了附近山岭的养殖场,打起了偷鸡的歪主意。经合谋后,由林某盛驾驶一辆东风牌面包车搭载谢某旭多次到广西浦北县泉水镇平阳村委会实施盗窃。两人经常深夜出行,连续两次在平阳村委会的平阳头队附近山岭的养殖场内偷盗,共偷盗43只阉鸡,其中第一次偷得的4只阉鸡,谢某旭分得2只,另外2只阉鸡由林某盛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宰杀售卖,第二次偷到的39只阉鸡被两人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某,林某盛分得1000元,谢某旭分得700元。尝到“ 甜头”后,两人又用上述方式,在唐冲村附近的养殖场内作案,偷了13只阉鸡及3只鸭子,林某盛将13只阉鸡拿去张黄镇市场以500元的价格出售,林某盛分得200元,谢某旭分得300元,另3只鸭子由林某盛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宰杀售卖。经鉴定,在平阳头队养殖场内被盗的43只阉鸡价值3655元,唐冲村养殖场被盗的13只阉鸡、3只鸭共价值1943元,合计5598元。
2021年12月13日、15日,被告人林某盛、谢某旭分别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盛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某旭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盛、谢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盛、谢某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盛、谢某旭多次盗窃,数额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盛、谢某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盛、谢某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法律规定,对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同时,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本案中,林某盛和谢某旭两人均刑满释放不久,本该洗心革面,彻底改掉盗窃犯罪的恶习,然而他们不思悔改,妄图不劳而获,合伙盗窃他人财物,又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官提醒广大居民朋友,要提高防盗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外出或休息时,一定要关好家里门窗,落实好防盗措施,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也警醒大家,幸福生活要靠奋斗创造,天上不会掉馅饼,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好事,要摆正自身观念,遵纪守法,否则等待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