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债务本是合情合理之事,但一定要以合法的方式,千万不要因为急于求成而采取极端做法。否则,不但债没要到,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8年5月31日23许,谢某以马某欠债为由,逼迫其在还清自己高利贷债务前必须紧跟自己一起,不得离开半步,后谢某便将马某带至古越大酒店同住一晚。2018年6月1日10时许,谢某又将马某带到安石镇一村内控制其人身自由,当晚还逼迫马某脱掉衣服,然后将其推进村内的河里泡水,致使马某身体多处被水蛭咬伤。期间,谢某还不断逼迫马某打电话找钱归还。2018年6月2日9时左右,谢某将马某带至万荣华府小区与其父母见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另查明,为归还赌债,马某先后曾向谢某共借款114000元,实际到手94000元。2018年6月14日,被害人马某的近亲属代其归还了借款共计人民币94000给谢某,而谢某也放弃了对马某高息20000元的追偿权利,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马某以及家属表示愿意谅解谢某。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侮辱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任何人都没有权力限制他人的人生自由。不管拘禁他人的目的和初衷是什么,这都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向欠款人马某讨债本属正常的民事经济行为,可谢某却用暴力讨债等不恰当的方式,结果适得其反,往往会讨债不成还将自己送入牢狱。冲动是魔鬼,维权要理智。为此,法官希望大家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后行,讨债也应注意行为的合法性,切勿以身试法。只有合法维权、理性处理,才是利人利己的正确方式。